3、社会博弈与形式主义作为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阶段
70年代以前,在福利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两方面都作出了要紧贡献的阿马提雅·森(A.Sen)过去说过:经济学“理性”的涵义有两种,其一是指个体追求某种工具价值的“最大化”,其二是指个体决策过程在逻辑上的无矛盾。在他之前对经济学“理性”做了更为现代的表述的,是数学家纳什(J.Nash,因博弈论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1950年2月写的一篇笔记(参见汪丁丁,1996c),他明确指出经济学家惯常用的“功用涵数”及其理论“需要更正”,并提出选择博弈论做为替代理论。他提出的“选择算子(choiceoperators)”,在我看来,是现在为止对经济学功用理论加以改造的最富现代意义的理论工具。
事实上,大家从上述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前两个阶段的进步已经可以看出,经济学家对个体理性———自利性,或很大化原则的强调,已经不可防止地引出了在群体之中理性的个体之间怎么样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被诺斯(D.North,因将买卖成本理论用于经济史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称为“所有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对经济学和社会学同等要紧的问题。
仅从最晚近的文献看,第一是从存在主义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固定的“人性”的否定。这一否定致使社会科学整体性的危机。由于惯常从人性假设出发推导出一套理论体系的社会科学办法,不再是认识论上无懈可击的办法了。比如所谓“社会架构主义”(参阅VivianBurr,1996)所强调的9点革新之一是:个人特质(personality,翻译为“特质”或“人格”,都不妥当,应当与“characteristics”相不同,同时又不可以与“humannature”太接近)与人性(humannature)都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都在个体的社会过程中不断变换;剩下来的,只不过“场景(situations)”和与此相应的“身分(identities)”。个体变成了这类社会场景中各种身分的集合体。这一怎么看,在社会学的现象学派的文献中得到最彻底的讲解(高夫曼,参阅C.LemertandA.Branaman,eds.,1997;E.Goffman,1974,1967,1959)。社会通过语言、家庭、忌讳、等等,施加给儿童的塑造性影响(theshapingofpersonality)固然要紧,但个体,甚至从儿童时期开始,也对社会规范进行“选择性适应(selectivity)”。这方面的研究也是与存在哲学联系着进步起来的(汪丁丁,1998),并通过法国学派(德里达,福柯M.Foucault,利奥塔)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符号文化批评(马尔库塞,本雅明H.MarcuseK.Benjamin)得以进步。在文化批评范围以外,对“个体-社会”交互用途加以综合的当代理论家,如存在哲学家海勒(A.Heller)提出的“双重历史性(thedualhistoricity)”定义(A.Heller,1986),与世界领先的神经科学与演进人类学学者迪埃肯(Ter-renceW.Deacon,波士顿大学习生物人类学教授暨哈佛大学医学院脑神经移植专家)今年发表的突破性的要紧著作《符号物种:语言与大脑的交互演进》(1997);最后是社会人类学权威科恒(AnthonyCohen,英国爱丁堡大学社会人类学教授)关于“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近著《自我意识》(1994)。
与自利性和“社会-个体”交互用途密切联系着的,是晚近围绕“新进化论”争论所拓展的很多研究。其中,包含坚持传统演化论最力者,牛津大学第一位“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讲坛教授理察德·道金(RichardDawkin,TheSelfishGene的作者),其在1995年的著作中,有力反驳了“新进化论”者倡导的革命和无限革新等看法;其它代表作有1986年的《目盲的钟表匠:为何进化论事实向大家揭示出一个没设计的宇宙》,1996年的新著《攀登“不可能峰”》。除此之外,还包含演进博弈论的始作俑者史密斯(JohnMaynardSmith,苏塞科斯大学荣休生物学教授),提出“演进均衡”的博弈定义,拓展出一门正方兴未艾的“演进博弈论”新学科,其近著有《进化过程中的重大转折》。最后是所谓“英国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大卫·多尔士(DavidDeutsch,量子计算机理论开创者之一)今年发表的著作《编织现实的经纬:关于平行宇宙的科学———及其意义》,与“复杂系统”研究的权威之一,皮尔·巴克(PerBak),其贡献的新著《大自然如何工作:关于自组织临界性的科学》。
我在1995和1996年《经济研究》上发表的两篇长文里讨论了当代社会科学面临的关于“理性”的困境。在我看来,走出这一困境的渠道非常接近哈贝玛斯的社会交往与“交往伦理”的思路。不过,这等于一个多次博弈,其中每个博弈者具备私人的常识传统,并依据这一“个人常识(PersonalKnowledge;波兰尼M.Polanyi的定义)”的传统来阐释其他博弈者的行为。假如基本权利的界定是明确的话,这个多次博弈应当存在纳什均衡,但纳什均衡的集合,在这类假设下一般会包括很多甚至无穷多的点;这类均衡点不会由于引进更精细的均衡定义(比如“完备均衡”)而降低很多,由于,它们的存在是与社会分工及各项常识的分立状况联系着的。对此,大家需要讨论“常识的互补性”(汪丁丁,1997b),从而可以把可能的均衡点从本质上加以限制。从常识传统的角度对均衡点的数目加以限制,这需要引进所谓“历史性”。引进这种历史性的办法之一,是让每个博弈者把过去达成了的均衡,与其他博弈者对这类历史均衡点的阐释,以矩阵方法排列出来,这个矩阵等于博弈者的常识传统。据此,下一博弈的方案(基于对其他博弈者的行为的预期)得以拟定出来。显然,这只是以博弈论的语言把哈贝玛斯的思路再讲解一遍罢了。但,这种再讲解,使得大家立刻注意到“多均衡”的可能性(在哈贝玛斯的理论里,“多均衡”是通过所谓“深思性交往,reflexivecommunication”来消除的)。
经济学理性主义进步到这一阶段,可以说是走到了尽头。这里,大家看到的理性行为已经不单纯是个人功用的很大化行为了。由于,一次博弈的均衡可以使所有些博弈者都不认可(比如所谓“囚徒悖论”)。大家不可以再基于上述的工具主义立场,觉得大家所察看到的行为都“好像是功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有人用“个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来描述这样的情况。不过我不太想用“集体非理性”或者“集体理性”这种语词,那意味着存在所谓“集体的理性”(这在我看来没概念)。不论怎么样,博弈的结局(比如某种社会规范的达成)并不符合个体博弈者的功用最大化原则,这使工具主义“理性观”非常难立足。于是,经济学家需要舍弃“做为价值最大化”的理性,而如森那样,把“理性”理解为“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事实上,老资格博弈理论家奥曼(R.Aumann,以色列人,是对博弈论进步做了最大贡献的若干学者之一)早就说过:博弈均衡的涵义,归根结底在于参与博弈者在均衡点所采取的行为的“内在一致性”。
我之所以说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是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形式,是由于不可能存在比一致性理性定义更弱的理性定义。当“一致性”不再成立时,大家如何可以继续把“理性”行为与盲目的行为区别开来呢?
但,同意做为一致性的理性定义对经济学维持“个体选择自由”的立场很不利。大家只须回想一下帕森斯提出“职能”定义的初衷是为了在群体内协调自由行动的个体(整体为自己利益为每个个体规定一个职能),就能了解这个道理了。对坚持“价格最大化”理性定义的经济学家来讲,行为“规范(norms)”,因为不是个体(价值最大化)选择的结果,不应当被用来讲解个体行为。彻底的经济学一直坚持用“本钱”定义来讲解所有现象,并且这里的“本钱”一直指行为主体(拥有思维能力的个人)所承担的机会本钱;当经济学家试图用主观机会本钱的定义来讲解规范变迁现象时,危机便发生了(汪丁丁,1995)。
4、规范变迁与理性行为研究办法的转换
规范变迁问题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门是在1989年将来。与传统的经济进步理论不同,规范变迁的研究注意经济运作的政治法律历史及文化环境,力图从这一环境中抽象出对特定规范的运作本钱有重大意义的非经济原因来。在规范与经济史研究范围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立场:其一以诺斯的看法为代表,觉得一个社会可能长期“锁入”贫困状况内;与此对立的是主流经济学(比如巴塞尔Y.Barzel,华盛顿大学新规范经济学家)的怎么看,觉得一个社会长期停滞在低水平进步阶段是不可能的事情。后者的论据在于,国际角逐早晚会迫使这一停滞社会要么改革以求进步,要么就消亡;而前者的论据是历史的,即现在所见到的各种社会经济当中,确实存在着长期停滞的经济。诺斯的怎么看里还包括着对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怀疑:尽管大家可以谈论个人决策和个体理性行为,但大家没依据觉得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的宏观行为一定是“理性”的。“囚徒困境”非常可以用来讲明为何一个社会经济可能长期锁入“低水平重复”的陷阱。从更长远的历史视角看,人类社会只不过到了近期的几百年才有了所谓的“进步”(即人均收入增长速度超越每年2%)。在漫长的社会史上,人均收入的年增长速度几乎总维持为零。换句话说,假如没西欧社会的崛起,人类的“经济生活”非常可能仍然“锁”在一个零增长的状况内。诺斯由此很关心所谓“李约瑟问题”———为何中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进步在明清将来愈加飞速地落后于西方?
同样的两种立场也可以在中国经济学家们当中看到。比如盛洪在《念书》上发表过的一篇文章《大家为何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规范?》就是持了诺斯的立场。而樊纲在《21世纪》上发表的一篇讨论“理性规范”的文章,虽然对中国的经济规范的非理性方面进行了批评,但基本上还是持了主流经济学的立场。如前述,这两种立场或许都适用,即取决于具体场所下,在一个群体中,“存活角逐的重压”占不占主导地位(以“权力”在人群中的分布来度量)。我觉得(1995),就规范的大范围变迁而言,没哪一个个人的选择是起“决定性”用途的;规范的大范围变迁基本上是社会博弈的结果,不管理性的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
规范经济学,特别是大范围规范变迁的研究所涉及的对所谓“规范非理性”问题的讲解,使得规范经济学家们总是不可以依靠于大范围的经济统计数据。由于,一个区域或一个群体内部所实行的各种规范(与经济行为有关的),非常可能与其它区域或群体不同;而且,这类不同,非常可能是经济效率差异的重要原因。况且,现在时尚的各类型型的经济统计(这类统计指标大多是从发达的“前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借来的),一直倾向于抹杀具体规范之间有什么区别,一直试图把效率上的差异讲解为生产要点(劳动、资本、土地)投入量上的差异。美国统计学家丹尼森过去做过很多工作来改进经济统计上的这一“规范取消”问题。他在60年代后期甚至提出“不需要任何理论来度量经济增长(measuringeconomicgrowthwithouttheory)”的口号。丹尼森一个人计算了美国全要点增长率的“要点”变化(所谓生产函数估计的“残余”问题,与“残余的残余”问题)。靠了引进比如人口转移和教育改变这种“规范原因”,他最后得以讲解美国经济增长率80%,而在他之前,传统的统计办法顶多讲解60%。
传统的,基于主流经济学假设上的经济统计数据,对稳定社会的经济剖析非常有帮助。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规范的大范围变迁和每个局部规范上的千差万别,使“过渡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不可以不更多地依靠于“案例剖析”的办法。从经济剖析史上看(参见J.Schumpeter,HistoryofEconomicAnalysis,Chapter3),经济学家用的“案例剖析”办法近似于社会学家用的基于韦伯的“理想型(idealtype)”的研究办法。但,案例剖析办法在社会科学“现代性问题”的背景下,又有了新的涵义:每个具体案例都获得了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所谓的“微小叙事”的合法性:千千万万个“微小叙事”,从每个都不一样的角度和生活世界,构成现代社会每一类现象(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的社会交往“景观”。国内不少经济学家(比如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组织的学者们),在案例研究方面获得了丰富经验,正在成为中国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流”。
现在关于规范变迁的案例研究,在研究办法和理论基础方面还有待改进。一方面,研究者仍然不可防止地携带主流经济学的“前理解”框架去察看和理解特殊的案例。其次,案例所讨论的“地方性常识”传统内的行为到底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已经不再是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是不是理性?”,而是如麦金太尔所问的:“何种理性?”
在中国以外的90后经济学家们,正在不同方向上改造经济学。我可以简单地举出若干个近年较有影响的流派:(1)诺斯的新规范学派,现在正试图将心理学和认知科学方面的最新成就引入规范演变的微观过程中来。(2)威廉姆森(O.Williamson,新规范经济学家,其思路不同于诺斯,也不同于芝加哥大学的科斯)的新规范学派,很多采集和剖析商业案例,从日常进步规范革新的合理依据。(3)阿克劳夫(G.Akerlof,著名的“柠檬原理”的提出者,经济学家)领导的一小群学者,致力于所谓“PSA-Economics(P,心理学;S,社会学;A,人类学;Economics,经济学)”的创建。(4)埃兹额尼(A.Etzioni,乔治.华盛顿大学校聘教授)创立的社会经济学(so-cioeconomics),试图以康德的义务论道德哲学改造和融合主流经济学所依据的密勒的功用主义道德哲学,重建经济学于人的双重性格(自利性和社会性)之上。
5、结语
以这篇冗长而又有限的介绍性文章,旨在说明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危机。这一危机的发生是与当代思想界的所谓“现代性问题”的提出密切关联着的。现代性问题的现实背景在于人从不断丰富的物质日常寻求精神自由的努力。当存活角逐的重压渐渐淡出社会生活的时候,当文化的品味和丰富性渐渐成为大家追求的价值的时候,或者,当社会规范发生大范围变迁的时候,经济学传统的“理性”假设开始失去讲解力。其次,经济学理性主义自己的健全过程,最后也把理性定义带到“社会博弈”的语境中来了。在社会博弈中,理性只能是做为“内在一致性”的理性。然而哈贝玛斯的被公觉得过分“理想主义”的交往理性遇见了麦金太尔(“哪个之正义?何种理性?”)的相当现实的挑战。这一问题的现实性,通过博弈论———做为一致性的理性———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形式主义描述———所谓“多均衡”的可能性,构成了对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紧急挑战。
或许,关于“理性”的理解问题最后不可能有一个“这样这般”的解答。换句话说,大家只能有从每个不同角度出发的对“理性”的理解。或许,哈贝玛斯的社会交往伦理最后得以达成,大家从而可以达成对“理性”及理性行为的共识。或许,如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所见,这个被千千万万“微小叙事”的合法化撕裂了的社会,最后只能达成政治层面上的共识———容忍各种不一样的伦理、文化,与其它方面存在的不可交流的巨大差异。或许,如自由主义神学家们努力促成的那样,大家最后在与神的对话中达成人与人之间的深刻谅解,达成康德式的“永久和平”。或许,…
古典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为何会有“社会”(howissocietypossible)?正在与当代经济学的基本问题———什么是“理性”行为?融为同一个问题:做为一致性的理性是不是可能?而这个问题正是“现代性问题”的转化形式(汪丁丁,1997b)。也是由于这个道理,我把这篇文章交给《社会学研究》发表,期望就这个纠缠了经济学家多年的问题就教于国内社会学家们。我相信,社会学家们,与社会科学其它方面的学者,也同样正在遭到这个问题的纠缠,这样,离别的每个学科之间的综合也便有了期望。
参考文献:
汪丁丁,1996a,“‘卢卡斯批判’与批判的批判”,《经济研究》,1996年3月。
1991,“资源经济学前沿问题”,《管理世界》,1991年8月(已收入汪丁丁著《经济进步与规范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992,“规范变迁的一般理论”,《经济研究》,1992年5月。
1994,“近年来经济增长理论的新进展及深思”,《经济研究》,1994年10月。
1995,“从买卖成本到博弈均衡”,《经济研究》,1995年9月;
1996b,“产权博弈”,《经济研究》,1996年10月(两文均收入汪丁丁的文集《在经济学与哲学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96c,“连续性假设的社会科学涵义”,《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秋天卷。
1997a,“回顾金融革命”,《经济研究》,1997年12月。
1997b,“常识沿时间与空间的互补性与有关的经济学”,《经济研究》,1997年6月。
1997c,“试说‘现代性问题’”,《念书》,1997年6月;《试说“后现代性”》,《念书》马上发表。
1998,“市场社会的道德基础(通论)”,《公共论丛》,1998年马上发表。